(2017)豫019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黎春与解百钦、杨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黎春,解百钦,杨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19号原告何黎春,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国臣,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解百钦,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红民,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军杰,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建,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告何黎春与被告解百钦、杨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4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解百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解百钦将在山东省文登市石料厂的股份以310万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携40万元奔赴山东,陆续投资于该厂购置设备,由执行合伙事务的杨忠建签字认可。由于原告未能进入合伙阻止,其投资的40万元是经过解百钦协调的借款,该借款纠纷经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处理,原、被告达成调解,二被告应按(2014)惠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赔偿原告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黎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