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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阮孟亮、郏卫红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阮孟亮,郏卫红,应春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3462号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村。法定代表人:杨瑞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觉仁、卢圣达,该公司员工。被告:阮孟亮,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郏卫红,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应春富,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58号。法定代表人:应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孟亮、郏卫红、应春富、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90元,依法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