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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焕丽与陶俊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焕丽,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徐焕丽,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被执行人陶俊,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徐焕丽与被执行人陶俊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焕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陶俊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陶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已向西安市曲江管委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俊相应的财产,待分配时,本院依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32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已受偿48141元,未受偿105099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