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与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33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住所地富蕴县。负责人:李全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昶,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李俊顺,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与被告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10.22元,减半收取即7805.1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