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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XX霞与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加朝闫本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霞,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加朝,闫本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120号原告:XX霞,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齐并,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允,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法定代表人:唐金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龙(公司职员),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袁加朝,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闫本文,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XX霞与被告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加朝、闫本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由原告XX霞承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纹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