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了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了,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了,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陈斌,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杨了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了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