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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晓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7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北大街路北。法定代表人谢瑞华,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晓东,男,汉族,住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油房地村焦家营组。本院在执行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晓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6月28日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赤峰仲裁委员会(2016)赤仲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昊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赤峰仲裁委员会(2016)赤仲裁字第2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学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