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贤均、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均,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李贤均,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五楼A区。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贤均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135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