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明彬、石念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彬,石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彬,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石念文,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请执行人李明彬与被执行人石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查封房产一套,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现无法处置;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