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绍欣与高承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欣,高承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75号原告:王绍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承立,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负责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欣与被告高承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