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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霞姣与被申请人黄辉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霞姣,黄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77号申请人:王霞姣,女,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黄辉煌,女,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王霞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辉煌所有的住宅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5000元。申请人王霞姣以金额为45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霞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辉煌所有住宅,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以上保全金额以45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王霞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孝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