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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晓莉与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莉,于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21号原告:王晓莉,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长岭镇新安南街二组。身份证号码222323196605100065。被告:于长明,男,42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长岭镇。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莉诉被告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