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鸿博种业有限公司正也是裕晟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鸿博种业有限公司,罗振华,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749号原告吉林省鸿博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振华,男,40岁,住甘肃省张掖市。被告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原告吉林省鸿博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振华、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鸿博种业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种子,给被告打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送了37万元种子,尚欠13万元。双方协商由被告返还原告种子款,2016年4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种子款也未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支付给被告多余的种子款13万元,并按每月1%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振华、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甘肃省临泽县,原告所在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甘肃省临泽县,故罗振华、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罗振华、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移交给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