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秋莲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莲,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6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秋莲,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上诉人张秋莲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所作西城公安分局(2016)第141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8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张秋莲向西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1、你公安分局有什么证据证实对我进行过三次训诫?2、你公安分局三次训诫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处罚行为?3、你公安分局对我三次训诫应不应该向我告知?告知的方式是什么?4、你公安分局对我三次训诫,训诫书应不应该给我送达?5、你公安分局对我三次训诫是不是符合《治安处罚法》第23条一款(一)项拘留我的事实依据?6、我被你公安分局训诫三次的原因是什么?7、我三次去中南海有没有过激行为?8、我三次去中南海周边扰乱了哪个单位的工作秩序?9、我去中南海所为的扰乱行为达到了什么程度才予以训诫?”2016年6月20日,西城分局对张秋莲的申请作出被诉告知书。张秋莲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张秋莲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秋莲的起诉。张秋莲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秋莲向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张秋莲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秋莲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秋莲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明 研审判员 王琪审判员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园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