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杜文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杜文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614号原告: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勇。被告:杜文杰,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文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振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