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国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村民委员会,王国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473号申请人: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东,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石,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担保人:王洁仁,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系被执行人儿子。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国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3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王国石给付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村民委员会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使用费等计人民币20621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97元,由王国石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国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石自动履行了欠款30000元,余款178408.13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王国石给付常熟市辛庄镇卫家塘村村委会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使用费等计人民币178407.13元,该款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10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78407.13元。二、担保人王洁仁对该欠款的履行进行担保直至付清为止。三、王国石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将被租赁房屋交还村委会。另第一期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王国石付清后村委会负责开通供电。四、执行费人民币3026元由王国石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1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