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王成与董清亮、齐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王成,董清亮,齐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752号原告:董王成,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董清亮,男,41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齐秀芳,女,42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董王成与董清亮、齐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董王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王成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