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王成与董清亮、齐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王成,董清亮,齐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752号原告:董王成,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董清亮,男,41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齐秀芳,女,42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董王成与董清亮、齐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董王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王成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