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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林与被申请人张景峰、张新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2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林,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张景峰,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王建林与被申请人张景峰、张新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晋0823民初82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景峰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建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人王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景峰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王建林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建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锦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