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标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297号被拘留人:王��标,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拘留人王金标因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4日,以(2017)浙1022执297号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王金标承认并改正错误,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王金标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