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8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44孙春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44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春柏(曾用名孙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200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25日被假释,2014年11月2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春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春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春柏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沿本市阊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爱河桥路路口时,发生追尾前方车辆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春柏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春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毫克/100毫升。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春柏负事故全部责任。另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事故造成对方的车损为人民币2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春柏赔偿了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春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春柏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孙春柏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并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孙春柏的供述笔录,证人郭某、任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及证人郭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1855号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赔偿凭据,查获经过等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春柏的身份情况。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孙春柏缴纳暂扣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春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孙春柏当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人孙春柏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春柏逃逸后又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春柏赔偿了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春柏此前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春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暂扣款人民币一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