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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娜伟与王景明、张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伟,王景明,张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129号原告:王娜伟,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景明,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燕华,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王娜伟与被告王景明、张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娜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张燕华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伟撤回对张燕华的起诉。审 判 长  赵东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