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克如、滁州市皖东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如,滁州市皖东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克如,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市皖东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思法,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杨克如申请执行滁州市皖东防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2257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收入,第三人已同意协助扣留。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 浩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开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