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曹大成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大成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330号罪犯曹大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原住江苏省灌南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大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2015年3月31日两次裁定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曹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曹大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大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曹大成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1月、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三次;罪犯曹大成犯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没收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曹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大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