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湘市惠民大米厂因与临湘市鸿和不锈钢制品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惠民大米厂,临湘市鸿和不锈钢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保28号申请人临湘市惠民大米厂,住所地:临湘市。负责人叶朝荣,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临湘市鸿和不锈钢制品加工厂,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钟恒忠,该厂厂长。申请人临湘市惠民大米厂因与被申请人临湘市鸿和不锈钢制品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鸿和不锈钢制品加工厂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鸿和不锈钢制品加工厂在银行的存款1300000元,或扣留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