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闫爱萍与冯立发、王晓燕、冯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爱萍,冯立发,王晓杰,冯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爱萍,女,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冯立发,男,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王晓杰,男,汉族,住乡宁县。被执行人:冯克文,男,汉族,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爱萍与被执行人王晓杰、冯立发、冯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晓杰、冯立发、冯克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晓杰、冯立发、冯克文给付申请执行人闫爱萍138892元。但被执行人王晓杰、冯立发、冯克文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克文在乡宁县林业局的工资收入15000元,2017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王晓杰、冯立发、冯克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