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四平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喆,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平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吉03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平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人民币247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吕志成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