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红艳、杨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艳,杨玉泉,耿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红艳,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玉泉,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耿家莉,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马红艳与被执行人杨玉泉、耿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红艳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玉泉、耿家莉偿还借款1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向杨玉泉、耿家莉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杨玉泉、耿家莉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杨玉泉、耿家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杨玉泉、耿家莉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耿家莉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237.60元,划拨杨玉泉在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66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马红艳也未向本院提供杨玉泉、耿家莉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