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红娟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娟,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上诉人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爱莎美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起诉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基础证据,可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辖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