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静贤与李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贤,李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955号原告:杨静贤,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明亮,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庆,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徐国全,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静贤与被告李明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静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被告李明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庆,被告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静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明亮、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共计93348.5元,其中:1、医疗费:34073.4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3、护理费:10873.8元;4、残疾赔偿金:37351.29元;5、精神抚慰金: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0日12时25分许,李明亮驾驶×××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赉镇县社小区院内倒车时,与杨静贤相撞,导致杨静贤受伤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此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明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静贤无责任。×××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要求李明亮和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明亮辩称:我方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杨静贤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辩称:李明亮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杨静贤的合理损失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部分,按被保险人一方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付。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杨静贤举证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1份;2、镇赉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原件3份、住院病历及病人费用清单原件各1份;3、镇赉县人民医院医药费票据原件3张及120救护车费用票据原件1张;4、镇赉县金牛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出具的防褥疮气床垫收据;5、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原件各1份;6、户口本复印件1份。李明亮举证如下:1、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各1份;2、李明亮的机动车行车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对杨静贤提供的第1、2、5、6组证据,李明亮及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对其予以采信。对第3组证据中的2张门诊费票据及120救护车费用票据二者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门诊票据中的姓名“杨靖贤”与“杨静贤”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结合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及杨静贤的伤情,应认定门诊票据体现的“杨靖贤”即为“杨静贤”本人。而120救护车票据虽非正规发票,但上面加盖了镇赉县人民医院的财务章,为杨静贤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应予支持。故本院对第3组证据均予以采信,对李明亮及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第4组证据,李明亮无异议,亦同意承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通过证据的质证与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0月30日12时25分许,李明亮驾驶×××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赉镇县社小区院内倒车时,与杨静贤相撞,导致杨静贤受伤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共住院治疗16天,其中一级护理8天,二级护理8天。此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明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静贤无责任。×××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经鉴定,杨静贤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为90天。结合案件事实,围绕焦点问题现综合评判如下:一、李明亮应对杨静贤的损失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静贤的伤害后果系李明亮驾驶吉G222**号小型轿车肇事所致,李明亮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对杨静贤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予杨静贤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吉G222**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内。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杨静贤以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进行告诉,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亦负有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杨静贤直接给付理赔款的法定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扣除强制保险理赔的数额外,李明亮应对杨静贤其他合理诉求予以全部赔偿。因其所驾驶的吉G222**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还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责任险限额内,就李明亮承担的份额直接向杨静贤予以赔偿。三、杨静贤合理请求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参照“吉林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杨静贤的合理请求数额如下:1、医疗费:33354.21元+406.2元+193元=33953.41元;2、护理费:10873.8元(120.82元/天×90天=10873.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1600元);4、伤残赔偿金:37351.29元(24900.86元/年×5年/30%=37351.29元);5、精神抚慰金:7000元6、鉴定费:2000元;7、交通费:120元。8、辅助器具费:450元。以上合计93348.5元。四、被告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杨静贤承担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杨静贤主张的医疗费33953.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共计35553.41元包含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而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护理费10873.8元、伤残赔偿金37351.29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120元,共计55345.09元,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故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杨静贤的赔偿款应为65345.09元(10000元+55345.09元=65345.09元)。五、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杨静贤应承担的赔偿款项目及数额。杨静贤总的合理诉请数额为93348.5元,扣除鉴定费2000元、李明亮同意承担的气垫床费用450元,及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的65345.09元,余额为25553.41元。因李明亮在事故当中负全部责任,故太平洋财保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给付杨静贤的赔偿款应为25553.41元。六、李明亮应给付杨静贤的赔偿款项目及数额。杨静贤诉请的气垫床费用450元及鉴定费2000元,共计2450元,应由李明亮给予完全赔偿。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限额内给付原告杨静贤赔偿款25553.41元,共计9089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李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杨静贤赔偿款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镇赉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001666638055008839。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李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长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