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李光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9号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达家巷新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成星,公司董事长。委托所代理人:马智敏,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所代理人:俞媛媛,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进,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南京棠城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