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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惠真、黄伟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惠真,黄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财保21号申请人:黄惠真,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0675354M。被申请人:黄伟娜,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黄惠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并查封其名下号牌号码为闽D×××××、闽D×××××的小型汽车,冻结、查封金额以740000元为限。申请人黄惠真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惠真以被申请人黄伟娜向其借款本金740000元经多次催讨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该申请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伟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其名下号牌号码为闽D×××××、闽D×××××的小型汽车,冻结、查封金额以740000元为限。冻结、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作出之日一年。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黄惠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