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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8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诚良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诚良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诚良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新文路口。负责人:马仁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久,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11层。负责人:李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伦,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成都诚良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诚良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刘玉琬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妙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