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杨继顺、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杨继顺,杨阳,杨德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435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石槽村。法定代表人:陈景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宁,男,该支行副行长。被告:杨继顺,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杨阳,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杨德祥,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被告杨继顺、杨阳、杨德祥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