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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海与被执行人冯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海,冯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海,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8日,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冯自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7日,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本县神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海与被执行人冯自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冯自兵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014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