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进仓、张桂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仓,张桂芝,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80号之二申请人胡进仓,男,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桂芝,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永波,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胡进仓与张桂芝、王永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6月27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24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桂芝在东明县工商局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3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桂芝名下位于东明县北城国际房产证号为20××14号房产一年。查封张庆建名下胡进仓所有的鲁R×××××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