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58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5815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与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蔡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蔡全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815号之二原告: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洪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兴埔街88号。法定代表人:蔡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全斌,男,汉族,1972年1月31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蔡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蔡全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蔡全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340元(原告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瑞金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