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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5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阳市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吕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吕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218-1号原告:南阳市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法定代表人:宗士虎,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马宾坤,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南阳市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吕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9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