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嘉陵与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河道管理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嘉陵,重庆市潼南区河道管理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大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嘉陵,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河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陶华忠,站长。上诉人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4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辖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