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行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守松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守松,肥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守松,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沿河西路,机构代码00300591-5。法定代表人许有柱,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守松因诉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守松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满足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没有将皖政地(2006)24号征收后沿村土地的公告、征用地明细表、用途变更批复等邮寄给申请人。(2006)470号用途变更批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应该让申请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去申请公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内容对申请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原审法院认为该信息与自身的生产、生活无关,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陈守松的申请,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并将省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6)24号批文、皖政地(补)(2006)470号批文、省辖市政府用地请示、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补办手续计划和指标、农用地转用批复、耕地验收确认文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复印件给上诉人,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至于陈守松申请公开的用地明细表、位置图等信息,因陈守松所属后沿二组土地已被征收,对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无关。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守松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守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守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昂永华代理审判员 阮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玉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