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7执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文兴平、赵丹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文兴平,赵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被执行人文兴平,男。被执行人赵丹宇,男。本院在执行王丽华与文兴平、赵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文兴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王丽华借款50000元,赵丹宇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赵丹宇已清偿17830元,剩余3217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7执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杨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