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俊、刘晓群等与蔡金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刘晓群,蔡金花,刘素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444号原告:林俊男,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刘晓群,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花,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告:刘素琴,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俊男、刘晓群与被告蔡金花、刘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俊男、刘晓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俊男、刘晓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男、刘晓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林俊男、刘晓群负担。审判员 韩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美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