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5741赵松与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741号原告:赵松,男,汉族,居民,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冬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生,盱眙县企业维权中心主任。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负责人:涂明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生,盱眙县企业维权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云,该公司股东,男,汉族。原告赵松与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赵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赵松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