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5741赵松与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741号原告:赵松,男,汉族,居民,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冬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生,盱眙县企业维权中心主任。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负责人:涂明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生,盱眙县企业维权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云,该公司股东,男,汉族。原告赵松与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赵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赵松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