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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春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执22号之二被执行人:王春强,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没收被执行人王春强作案工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10时至6月27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蓝色江南牌JNJ7080C型奥拓轿车(原车牌号码:鲁S-×××××)一辆,买受人苏辰(身份证号码:)以50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王春强的蓝色江南牌JNJ7080C型奥拓轿车(原车牌号码:鲁S-×××××)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苏辰。二、买受人苏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攸军审判员  胡 平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霏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