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林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17号原告杨林,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刘洋,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杨林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