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小勤与赵波涛、青岛国阳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勤,赵波涛,青岛国阳矿业有限公司,青岛欧泰镁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40号原告:吕小勤,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赵波涛,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国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东谭格庄村。被告:青岛欧泰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17号长安世家小区5栋3单元115室。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正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