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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丽与周庆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周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59年6月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周庆海,男,1949年5月20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李丽与周庆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庆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