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丽与周庆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周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59年6月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周庆海,男,1949年5月20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李丽与周庆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庆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