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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娥珍、彭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娥珍,彭明春,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娥珍,女。被执行人:彭明春,男。被执行人:孙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娥珍与被执行人彭明春、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已离开本辖区,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