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国林与刘应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林,陈永怀,刘应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485号原告:曹国林,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成,四川省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怀,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刘应琴,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曹国林与被告陈永怀、刘应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曹国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曹国林负担。审 判 长 纪昕玥人民陪审员 黄智勤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