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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阳与被执行人李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阳,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潘阳。被执行人:李淑英。上列当事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