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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执监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云响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苏执监699号刘云响:你向我院申诉反映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在你与李佳闻、连云港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京港企业总公司、连云港京港展示中心一案中执行不力,请求将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的房地产以拍卖的评估价抵债给刘云响和连云港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查明,该案另一申请执行人李佳闻已向连云港中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连云港中院以执行转破产清算为案由,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就破产申请是否应受理进行审查,案号(2017)苏07破申1号,目前尚未作出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8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根据该指导意见的精神,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执行法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据此,本案连云港中院虽然未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移送决定,但已立案(2017)苏07破申1号进行审查,该院在此之后未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并无不当,你的申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